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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6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6067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韦春梅、徐俊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韦春梅,徐俊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6067号原告: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霞发,职务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美芳、许玥,该公司员工。被告:韦春梅,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徐俊华,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住泗阳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成、刘爱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春梅、徐俊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315元,因原告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290元退还原告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前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