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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郑日晓与黄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日晓,黄汉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629号原告:郑日晓,男,汉族,198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黄汉乐,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日晓诉被告黄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日晓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日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日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日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郑日晓负担。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俊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