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成伟与周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伟,周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成伟,男,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被执行人:周广杰,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成伟与周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广杰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广杰的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