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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2月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刘某诉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执12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