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民终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肥东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肥东营业部,刘焱,陈丰,陈劲松,茆进,陈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龙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709211163(1-1)。法定代表人:吴大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肥东营业部,营业场所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仪表厂恢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975356431。负责人:吴静,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焱,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丰,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劲松,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上列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为国,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茆进,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坤,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知元,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肥东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刘焱、陈丰、陈劲松及茆进、陈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肥东营业部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肥东营业部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肥东营业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为984元,由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承担610元,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肥东营业部承担37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大伟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