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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恢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叶力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力,李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恢937号申请执行人叶力,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经营处副处长。被执行人李忠义,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叶力与李忠义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年丰民初字第03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李忠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返还原告叶力购车款六万五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忠义向申请执行人叶力偿还人民币壹万元整,申请执行人叶力与被执行人李忠义达成和解,自2018年9月起每月偿还人民币伍佰元整。本院���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0106执恢937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威审判员 何东奇审判员 郭翠翠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