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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保平、宫长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保平,宫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财保103号申请人:崔保平,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宫长利,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崔保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宫长利所有的鲁P×××××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崔保平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价值1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宫长利所有的鲁P×××××号小型面包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5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为170元,由申请人崔保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