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保顺申请执行普建福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顺,普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5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李保顺,男,1963年4月26日生,住石屏县。被执行人:普建福,男,1981年9月25日生,住石屏县。本院在执行李保顺申请执行普建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25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普建福于2017年2月28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李保顺出资款35000元。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普建福的银行存款情况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普建福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普建福下落不明,本院已对其进行布控。现被执行人普建福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保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