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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2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立君与被执行人宋建国、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君,宋建国,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立君,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宋建国,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程敏,女,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王立君与被执行人宋建国、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建国、程敏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景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