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立君与被执行人宋建国、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君,宋建国,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立君,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宋建国,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程敏,女,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王立君与被执行人宋建国、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建国、程敏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景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