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赵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赵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553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祝,该公司贷后管理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安,该公司贷后管理部员工。被告:赵建国,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