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304号原告: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法定代表人:王根,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3号2号楼4层415号。法定代表人:樊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村民委员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曼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