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贾建云与徐发全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建云,徐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贾建云,男,汉族,1954年12月2日出生,系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庙村村民,住该村50号。被执行人:徐发全,男,汉族,1958年11月15出生,系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庙村村民,住该村90号。申请执行人贾建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发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阜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提起申请,本院在2017年2月27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相关账户予以冻结,现阶段不具备给付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阜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代审判员 阿尔曼.别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永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