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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贾建云与徐发全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建云,徐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贾建云,男,汉族,1954年12月2日出生,系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庙村村民,住该村50号。被执行人:徐发全,男,汉族,1958年11月15出生,系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庙村村民,住该村90号。申请执行人贾建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发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阜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提起申请,本院在2017年2月27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相关账户予以冻结,现阶段不具备给付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阜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代审判员 阿尔曼.别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永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