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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梧与被执行人王某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梧,王某峰,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梧。被执行人王某峰。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某梧与被执行人王某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黑0204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梧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峰、某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王某峰、某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峰、某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确无再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1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鄢锁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