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秀花与黄国朋、谢同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秀花,黄国朋,谢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永通路86号。被执行人:黄国朋,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鹤壁市浚县善堂镇黄辛庄村109号。被执行人:谢同军,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鹤壁市浚县黎阳黄辛庄村120号。本院在执行田秀花与黄国朋、谢同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国朋有车牌号为豫FH99**“北京现代”牌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谢同军有车牌号为豫EC8T**“解放”牌机动车、车牌号为豫F122**“福田”牌机动车、车牌号为豫FJ56**“五菱”牌机动车三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国朋的车牌号为豫FH99**“北京现代”牌机动车一辆,期限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谢同军的车牌号为豫EC8T**“解放”牌机动车、车牌号为豫F122**“福田”牌机动车、车牌号为豫FJ56**“五菱”牌机动车三辆,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