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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剑星与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星,吴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943号原告:周剑星,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吴志强,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周剑星与被告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