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剑星与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星,吴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943号原告:周剑星,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吴志强,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周剑星与被告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