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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广龙与祝传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广龙,祝传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535号原告:邵广龙,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传运,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广龙与被告祝传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4日,原告邵广龙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祝传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广龙申请撤回对被告祝传运的诉讼,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广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伦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