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广龙与祝传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广龙,祝传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535号原告:邵广龙,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传运,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广龙与被告祝传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4日,原告邵广龙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祝传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广龙申请撤回对被告祝传运的诉讼,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广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伦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