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51年8月1日生。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60年9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高海东、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案件款30000元及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和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曹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志丹县支行有工资,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