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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翟福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翟福民,张春香,刘亚明,翟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989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杨东清。被执行人翟福民,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张春香,女,1955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丰润区被执行人刘亚明,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翟珊珊,女,1987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丰润区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翟福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3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8-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399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福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刘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