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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今缘商贸部与内江市中区唐三姐鱼庄、被告唐长芬、被告李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今缘商贸部,内江市中区唐三姐鱼庄,唐长芬,李东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447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今缘商贸部。法定代表人:陈世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市中区唐三姐鱼庄。经营者:魏萍。被告:唐长芬,女,汉族。被告:李东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今缘商贸部与被告内江市中区唐三姐鱼庄、唐长芬、李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江市中区唐三姐鱼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今缘商贸部撤回对被告内江市中区唐三姐鱼庄的起诉。审判员 曾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虹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