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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昌泽猪肉档与佛山市粤豪金阁大酒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昌泽猪肉档,佛山市粤豪金阁大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48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昌泽猪肉档,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601194846。被执行人:佛山市粤豪金阁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098972。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昌泽猪肉档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粤豪金阁大酒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7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粤豪金阁大酒楼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2000元、及以102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履行日止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0.6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搬离该地,去向未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2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展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