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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吴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吴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春明。被执行人:吴限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吴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511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5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健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