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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行申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黄振斌、田林县国土资源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振斌,田林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行申3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振斌,男,壮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易团,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荣登,局长。再审申请人黄振斌因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0行终103号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振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足以影响公正裁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且被申请人对本人要求答复的问题至今拒绝回答,属于行政不作为,本人理应有起诉的权利。(二)一审认定被申请人行为合法,本人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在挂牌招标拍卖2011-3-A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中隐瞒该地块的使用现状,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出让土地前确定规划条件。在招标拍卖挂牌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拍卖的行政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存在虚假拍卖行为。请求撤销原审裁判,并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林县国土资源局在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用地批文以及对涉案地块进行资产评估后,对涉案地块进行挂牌出让。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有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宗地界址图、宗地规划指标要求等内容,其中挂牌出让公告中对地块编号、地块坐落、出让面积、用途、起拍价、竞买保证金、受让对象、挂牌出让详细资料的索取、挂牌时间、报名时间、挂牌地点均进行了确定。在公告中已明确涉案地块范围内及周边地上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迁移、接入等问题由竞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挂牌出让须知中的注意事项亦确定申请人可到现场勘看挂牌出让地块。田林县国土资源局对涉案地块的公告、拍卖过程,是在对社会公开、公示的情况下进行的,申请人参与涉案土地竞拍,负有了解前述具体事项的义务。本案中,黄振斌于2013年6月14日交纳竞买保证金,6月17日提交竞买申请书,并于6月18日在挂牌出让会上以273万元竞拍取得涉案地块,应当认定其对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知悉的,其如认为拍卖行为违法,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权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直至2016年5月20日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且其所称的田林国土资源局对其提出的问题拒绝答复的理由,并不构成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正当理由。因此,二审认定黄振斌起诉已超法定期限,从而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并无不当。综上,黄振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振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韦伟强审判员  韦志勇审判员  曾亦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璐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