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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闵智雯与朱成旺、阜阳市国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智雯,朱成旺,阜阳市国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493号原告:闵智雯,女,汉族,2009年8月8日生,学生,住安徽省天长市。法定监护人:闵某(闵智雯父亲),1988年6月12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法定监护人:薛某(闵智雯母亲),1990年3月14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成旺,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生,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阜阳市国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阜阳临沂商城D3幢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7206146C;主要负责人:刘效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清河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653(1-1)。主要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智雯诉被告朱成旺、阜阳市国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闵智雯于2017年8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智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闵智雯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原告闵智雯负担。审判员  卢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