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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喜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喜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2302号申请执行人: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红军,该公司清泉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贾喜德,男,生于1974年2月20日,汉族,住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喜德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马德春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郑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