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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银萍与被告文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萍,文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886号原告:李银萍,女,汉族。被告:文辉,男,汉族。原告李银萍与被告文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李银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天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瑞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