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银萍与被告文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萍,文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886号原告:李银萍,女,汉族。被告:文辉,男,汉族。原告李银萍与被告文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李银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天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瑞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