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农林锦、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上屯第一村民小组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林锦,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上屯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农林锦,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德保县。委托代理人罗志彬,律师。被执行人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上屯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德保县。法定代表人梁启华。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农林锦申请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上屯第一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根据德保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4民初70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上屯第一村民小组应支付申请人农林锦案款56652.52元,承担执行费749.79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6652.52元,执行费749.79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上屯第一村民小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4执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