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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与刘建金、尹文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刘建金,尹文丽,李雪梅,王树成,刘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931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政府对过。主要负责人:陆春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金,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三眼井村*组。被告:尹文丽,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三眼井村*组。被告:李雪梅,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三眼井村*组。被告:王树成,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三眼井村*组。被告:刘丽丽,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三眼井村*组。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以下简称文钟支行)与被告刘建金、尹文丽、李雪梅、王树成、刘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宁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金、尹文丽、李雪梅、王树成、刘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刘建金、尹文丽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止2017年5月12日的逾期利息3830.67元,并由二被告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2017年5月13日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李雪梅、王树成、刘丽丽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建金、尹文丽于2015年6月12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10日为被告刘建金、尹文丽提供最高限额为200000元的借款,执行固定利率,逾期利率按约定利率上浮30%,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本金于借款期限届满前一次性偿还。该笔借款为循环贷款,在本合同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滚动使用。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同日,原告与被告李雪梅、王树成、刘丽丽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李雪梅、王树成、刘丽丽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刘建金、尹文丽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5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刘建金发放首期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0日,期内利率为月8.5‰,逾期利率月11.05‰。至今,该笔借款偿还利息41102.44元,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予偿还。被告刘建金、尹文丽、李雪梅、王树成、刘丽丽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利息计算清单等证据,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同原告起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建金、尹文丽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与被告李雪梅、王树成、刘丽丽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刘建金、尹文丽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刘建金、尹文丽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雪梅、王树成、刘丽丽为被告刘建金、尹文丽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理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雪梅、王树成、刘丽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被告刘建金、尹文丽、李雪梅、王树成、刘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金、尹文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17年5月12日的逾期利息3830.67元,并继续支付自2017年5月13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05‰的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李雪梅、王树成、刘丽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雪梅、王树成、刘丽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建金、尹文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9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2299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仲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