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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行终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赵文法与杭州市规划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法,杭州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终5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文法,女,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杭州市规划局。上诉人赵文法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行初1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文法上诉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杭州市规划局作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行政行为系对不动产建筑工程提出,因涉及不动产,故应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而上诉人提起本案的诉讼没有超过20年的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进行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故应当适用五年最长保护期限。被上诉人杭州市规划局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上诉人于2017年方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五年最长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彦审判员 夏 强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