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孟凡胜与陈岐祥、徐来庆、时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胜,陈岐祥,徐来庆,石艳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851号原告:孟凡胜,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陈岐祥,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徐来庆,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石艳龙,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胜与被告陈岐祥、徐来庆、时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孟凡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凡胜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胜撤回起诉。诉讼费133元,免收。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