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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张明愚与朱仁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仁龙,张明愚,南京北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2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仁龙,男,汉族,1977年5月18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浩,江苏李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愚,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原审第三人:南京北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珍珠南路2号明发城市广场**幢***室。法定代表人:高伯余,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朱仁龙因与被申请人张明愚、原审第三人南京北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2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仁龙申请再审称,南京市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只是导致张明愚贷款额度变化,其仍可以获得贷款。贷款比例减少,也是基于张明愚自身的原因,因为其已经有了一套住房。张明愚在签订合同时,对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障碍已经有所预见,并承诺以补足现金的方式解决贷款额度的变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促成合同履行之目的进行裁判。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张明愚、南京北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朱仁龙、张明愚于2016年9月26日订立涉案合同,约定张明愚应当支付朱仁龙购房款3046000元,其中1980000元以商业贷款的方式支付。2016年10月5日,南京市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根据该政策,张明愚允许贷款比例由70%降为50%,导致张明愚允许贷款数额与涉案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相差达457000元。虽然涉案合同约定,若由于张明愚个人原因导致贷款不足,则由张明愚现金补足不足部分,但本案中导致张明愚贷款不足的原因是,在涉案合同订立后,南京市出台了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而非张明愚个人过错造成。综上,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的解除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仁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亚男审判员  王天红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