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丹丹调味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丹丹调味品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569号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丹丹调味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丹丹调味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丹丹调味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