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顺兰与范云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兰,范云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1121号原告:杨顺兰,女,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欣贵(系原告杨顺兰儿子),现住灵寿县。被告:范云其,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唐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2层。负责人:王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辉,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杨顺兰与被告范云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杨顺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兰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杨顺兰负担。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娅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