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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17)执747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龙寺分社与被执行人腾红科、贺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龙寺分社,腾红科,贺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龙寺分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新冠森国际家具城,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563754850T。负责人张亚丽,任主任。被执行人:腾红科,男,汉族,1967年05月20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贺志平,女,汉族,1983年06月08日出生,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龙寺分社与被执行人腾红科、贺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腾红科、贺志平银行存款39931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债权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炳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