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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申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聂成明、潘跃恩与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聂成明,潘跃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3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聂成明,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潘跃恩,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聂成明、潘跃恩因诉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9行终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聂成明、潘跃恩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聂成明、潘跃恩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成明、潘跃恩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畅春松审 判 员 李秀华审 判 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新卫书 记 员 X 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