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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怀云与殷富春、孙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怀云,殷富春,孙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宋怀云,男,1944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殷富春,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永英,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怀云与被执行人殷富春、孙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殷富春、孙永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怀云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34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桑文宇审 判 员  朱绍新代理审判员  胡冬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文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