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怀云与殷富春、孙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怀云,殷富春,孙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宋怀云,男,1944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殷富春,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永英,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怀云与被执行人殷富春、孙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殷富春、孙永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怀云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34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桑文宇审 判 员 朱绍新代理审判员 胡冬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文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