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7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袁登现王余富与丁士太王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登现,王余富,丁士太,王玉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7734号原告:袁登现,女,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王余富,男,194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丁士太,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玉,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袁登现、王余富与被告丁士太、王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袁登现、王余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祥君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登现、王余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袁登现、王余富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