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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XXX与赖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赖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889号原告:XXX,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赖加敏,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XXX与被告赖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XXX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X以欲与赖加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重苑(代)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