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XXX与赖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赖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889号原告:XXX,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赖加敏,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XXX与被告赖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XXX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X以欲与赖加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重苑(代)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