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来福与黄淑梅、林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福,黄淑梅,林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2510号原告:张来福,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黄淑梅,女,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林德福,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张来福与被告黄淑梅、林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来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淑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来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黄淑梅、林德福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在诉讼中,张来福以本案借款不在黄淑梅、林德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放弃对林德福的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黄淑梅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事实和理由:黄淑梅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于2017年5月17日向张来福借款人民币8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并由黄淑梅出具一张借条交原告收执。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提起诉讼。黄淑梅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7日,黄淑梅在张来福提供的借条格式文本、借款现金收据(均在一张A4纸)上填写相关内容(除“张来福”由张来福填写外)、签名、摁手指印后交张来福收执。借条载明:“借条本人黄淑梅因急需资金周转今向张来福借现金人民币捌万圆整,小写(80000.-)月息1.5%以此为据身份证号:35052619800408××××手机号:150××××5788借款人:黄淑梅2017年5月17日”。借条下方是借款现金收据,该收据载明:“本人黄淑梅今收到向张来福借款现金人民币捌万圆整,小写(80000.—)收款人:黄淑梅2017年5月17日”。当日,张来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当月利息1,200元。张来福与黄淑梅未约定借款期限。黄淑梅至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张来福提供的证据借条、借款现金收据各一份,以及法庭笔录在卷佐证证实。以上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淑梅与张来福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张来福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要求黄淑梅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借款。虽然黄淑梅签名确认的借条、借款现金收据的金额是80,000元,但张来福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本案借款的金额应认定为78,800元,故张来福请求黄淑梅偿还借款80,000元的理由不能全部成立,本院只能予以部分支持。张来福请求黄淑梅支付自起诉日(2017年7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二项:“(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应予支持。张来福放弃对林德福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黄淑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淑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来福借款78,8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驳回张来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张来福负担15元,由黄淑梅负担88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宝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昆印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