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淄博博皓红木家具厂、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博皓红木家具厂,赵永军,张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博皓红木家具厂,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海庙村。法定代表人:苏翱,厂长。被执行人赵永军,男,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美娟,女,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淄博博皓红木家具厂诉赵永军、张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75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