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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8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刘善琴、麦逢兴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刘善琴,麦逢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89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鑑海北路326号。负责人:程飞沫。被执行人:刘善琴,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麦逢兴,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麦逄兴、刘善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9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3211.0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3.99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间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麦逄兴在本市区开办了两间公司,本院对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予以查封。另本院根据判决书所列的地址传唤被执行人,但其无到庭接受询查,无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其真实去向不明。另根据本案案情,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8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清楚上述执行情况,并称无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提供,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3211.07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89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