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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松溪县茶平乡刘屯村民委员会与政和县星溪乡梅坡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663号原告:松溪县茶平乡刘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松溪县茶平乡刘屯村。法定代表人:阮金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哲斌,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政和县星溪乡梅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政和县星溪乡梅坡村。法定代表人:张兴伟,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松溪县茶平乡刘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政和县星溪乡梅坡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松溪县茶平乡刘屯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溪县茶平乡刘屯村民委员会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溪县茶平乡刘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松溪县茶平乡刘屯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陈少文人民陪审员  范久金人民陪审员  陈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彩霞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