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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桂华新与毛田太、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353号原告:桂华新,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胜,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田太,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余江县。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82号。法定代表人:罗和华。被告:鹰潭市万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天洁大道东侧万福商城501室。法定代表人:郑和洁。原告桂华新与被告毛田太、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市万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桂华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华新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233.5元(已减半,原告预付),由原告桂华新负担。审 判 员  汪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