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泸州某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某某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某窖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某某烟酒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某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某某烟酒商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自强西路X号。经营者雷小某。本院在执行泸州某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某某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找不到被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某某烟酒商店及其经营者雷小某的下落,被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某某烟酒商店原址现为“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纯熙烟酒便利店”,经营者为彭小某。本院经“四查”未找到被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某某烟酒商店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泸州某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晓上述情况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某某烟酒商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治水审判员 李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