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韩丰年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丰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晋0109行初41号起诉人韩丰年,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2017年8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韩丰年的起诉状,诉讼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起诉人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政府对《韩丰年与北邵村村委会关于承包荒地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书;2、请求依法判决被起诉人公开政府信息,侵占起诉人原承包荒地上的侵权人郭某某,于2014年以来,姚村镇政府与北邵村村委会对郭某某发放的征地补偿款和征地赔偿款的明细、证明、证件及其他证明证件;3、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起诉人在承包荒地耕种时,北邵村治保主任郭某某不让起诉人进行耕种,对起诉人说:”该土地村委会已经承包给我了,你要继续耕种,找村委会去吧!”起诉人2009年6月21日找到姚村镇政府当时镇政府委派下乡分管北邵村的镇干部,起诉人提交给了镇政府领导干部关于承包荒地纠纷一事的情况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到2017年6月13日,起诉人在姚村镇政府办公室接到隆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受姚村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关于韩丰年与北邵村村委会承包荒地纠纷一事的有关法律法规意见书》的复印件1份,意见书是隆诚律师事务所致姚村镇人民政府的。2017年6月22日,起诉人在姚村镇政府办公室又收到姚村镇司法所出具的《关于韩丰年与北邵村村委会承包荒地纠纷一事》,韩丰年2009年以来,一直上访姚村镇政府的证明,建议韩丰年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证明材料。起诉人原承包荒地于2014年已经被国家征用。根据以上情况,起诉人提出诉讼,发现有好些情况和8年以前大不一样。于是,起诉人向姚村镇政府提出申请,查阅一些有关资料,以便对此事的处理,姚村镇政府拒绝查阅,有证明资料。综合以上情况,姚村镇政府8年以来对起诉人与北邵村村委会承包荒地纠纷一事,一直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采取拖、推、哄的敷衍手段,致使事态对起诉人产生极大的经济损失;对北邵村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市场,而且违法行为还继续放任滋长。在此件事情上,北邵村村委会负主体责任,姚村镇政府负主要责任。8年以后,起诉人才启动司法程序解决承包荒地纠纷一事,有些证据材料很难找到或者灭迹,给解决问题带来很多不便。为了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韩丰年与北邵村村委会于1996年6月30日签订了短期占地承包协议书,承包期限从1996年6月30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双方因承包荒地的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请求依法判决被起诉人公开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政府与北邵村村委会对他人发放的征地补偿款和征地赔偿款的明细、证明、证件及其他证明证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韩丰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武建芬审判员裴毅超审判员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