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旺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好梦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旺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好梦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4868号原告:上海旺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好梦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明。原告上海旺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好梦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培独任审判。2017年5月9日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旺超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484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24.20元。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483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24.1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经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酒水饮料,每月15日根据被告签收的送货单结算上月货款。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结清货款,则需赔偿原告酒水营业额5%的违约金。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价值为167,608元的酒水饮料,被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原告退货67,124元。被告实际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00,483.20元,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上海好梦娱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2016年3月10日签订的《经销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双方关于交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事项的约定。主要内容包括:被告同意原告作为被告“酒水饮料”的唯一供应商。原告供应被告的酒水饮料按市场直供价确定。原告在接到被告订单后第二天交货。交货地点为被告的营业场所。月结账,每月15日结清上月账款。如果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结清货款,则应向原告赔偿酒水营业额5%的违约金。2、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的送货单23份,证明原告在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货169,608元,扣除退箱费2,000元,退货金额67,124.80元,被告应付原告货款100,483.20元。鉴于被告上海好梦娱乐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主张向被告交付了酒水饮料等产品,并提供了《经销合同》及送货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送货单,原告向被告供货169,608元,扣除退箱费2,000元,退货货物金额67,124.80元,则被告应付原告货款100,483.20元。现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0,483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涉案《经销合同》约定,月结账,每月15日结清上月账款。被告若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结清货款,则应向原告赔偿酒水营业额5%的违约金,故本案中原告按被告欠款金额100,483元的5%,向主张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5,024.15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好梦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旺超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0,483元;二、被告上海好梦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旺超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024.1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好梦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映红审 判 员  马 培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喻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