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欧海兵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刑初216号被告人欧某兵盗窃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赣030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第7行至第8行“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补正为“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审 判 长 刘 玉 梁人民陪审员 黄 轲人民陪审员 邓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欧阳嘉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