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志刚与夏纯飞、胡建平、邓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刚,邓善平,夏纯飞,胡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473号原告:蒋志刚,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善平,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夏纯飞,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建平,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蒋志刚与被告夏纯飞、胡建平、邓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蒋志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7.5元,由原告蒋志刚承担。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戎柯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