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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锦玲与陕西民信卤味巴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锦玲,陕西民信卤味巴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50号申请人:马锦玲,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宝红,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民信卤味巴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9号商业广场5楼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海燕。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锦玲与被申请人陕西民信卤味巴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6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民信卤味巴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民信卤味巴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管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