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单德强与吴文志、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吴文志,王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民初884号原告:王福,男,1959年9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被告:吴文志,男,1958年3月28日生,汉族,干部,现住青冈县。被告:王桂荣,女,1956年5月1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青冈县。原告单德强与被告吴文志、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小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太海、黄继科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9时30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文志、王桂荣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德强诉称,2015年3月4日,被告吴文志、王桂荣向单德强借款345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1月4日,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个月;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吴文志、王桂荣一直没有偿还此款,所以原告要求二被告还借款34500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据原件一份。被告吴文志、王桂荣未出庭,没有答辩意见。因被告吴文志、王桂荣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组织当庭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但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完整,内容合法,未发现存有瑕疵与疑点,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依法予以保护。本案中,原、被告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所举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所诉事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吴文志偿还借款34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文志、王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单德强借款3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被告吴文志、王桂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小凌审判员 刘太海审判员 黄继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