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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莞方强毛织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滨澜服装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方强毛织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滨澜服装商行,叶春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883号申请人:东莞方强毛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富丽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9YK7X9。法定代表人:杜明勤。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滨澜服装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号明珠服装城***号铺。注册号:440104600924192。经营者:叶春海,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申请人:叶春海,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申请人东莞方强毛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滨澜服装商行、叶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方强毛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滨澜服装商行、叶春海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方强毛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滨澜服装商行、叶春海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占娥 来源:百度搜索“”